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“双重身份”栽下的苦果



作者:李小华  日期:2006.05.28  版次:B-11

“双重身份”栽下的苦果
◆李小华
早在上世纪90年代初,上海青年方刚随着那股出国潮到了日本。经过多年打拼,10年前他如愿加入了日本籍,并有一个日本名字——池田刚。由于他在出国时,没有按规定注销原先的上海居民身份证,从而使他成为一个拥有“双重身份”的特殊人物。他万万没有想到,正是这样的“双重身份”,为他自己栽下了一枚巨大的苦果。

骗注成立“上海BL公司”
2002年初,一个偶然的机会,池田刚结识了日本BL公司董事长山本。多年来,山本一直想把自己的产品打进中国市场,从中大赚一把,却又苦于没有适当机会。其实,说没有机会是假,真正原因是没有合适人选。老谋深算的山本另有所图,他心目中的合适人选要具备这样的条件:既可以用中国人的身份在上海注册成立一家公司,成为日本BL公司在中国大陆的唯一进口代理商,又能牢牢控制在自己手里,并为自己带来一笔额外商业利润。因此,当山本知道坐在自己面前的这位池田刚先生,依然保留着中国居民身份证时,便认定他就是自己要找的人。
山本不动声色地把自己准备在上海设立公司的想法告诉了池田刚。这时的池田刚,已经在日本打拼、奔波多年,可以说尝尽了千辛万苦,多少有些累了,现在听说让他回上海成立公司,真的是满心欢喜。离开上海这么多年,上海的高速发展远远超出他的想象,因此他觉得回上海发展也很好啊,何况还可以经常与亲人团聚呢。于是,两人一拍即合。随后,山本与池田刚就双方如何出资成立上海BL公司、如何以池田刚的中国名字和中国公民身份注册上海BL公司、上海BL公司与日本BL公司的业务关系、日本BL公司如何向池田刚支付工资等事项进行商谈,并签署了为期3年的《合同契约书》。商谈的气氛,相当友好。
2002年1月,池田刚回到上海,以非法保存的上海居民身份证向工商管理部门注册上海BL公司,居然成功了。他理所当然成了这个公司的法定代表人、总经理。

“指挥棒”把他逼向犯罪深渊
然而,令池田刚怎么也没有想到的是,就在上海BL公司开张之始,山本在上海设立了日本BL公司的代表处,并派来了日籍主管和财务人员,对上海BL公司实施具体指导和全面监管。直觉告诉池田刚,自己已经被人掌控。
更令池田刚意想不到的是,在进口货物过程中,日本BL公司设置了两套发票——一份是实际成交价格发票,即要上海BL公司向日本BL公司支付足额货款的发票;另一份是要上海BL公司向上海海关申报的低于实际成交价格70%的附随发票。池田刚心里当然明白,这样做,可以少缴70%进口货款的关税。他虽然长期在日本,对中国的法律知之甚少,但他多少懂得,这是在偷逃税款,是犯法的事。开始,进口数量有限,偷逃税款也不多,池田刚只是小有忧虑而已。可是,随着时间的推移,累计进口货物的数量越来越大,累计偷逃税款额也越来越大。每每想到这些数字,都会深深刺痛他的每根神经,都会吓出一身冷汗来。他终于明白,自己已经上了一条进退两难的贼船——往前走,可能是无底深渊;往后退,《合同契约书》上的条款写得清清楚楚,由不得自己,不然就有可能被公司推上东京地方法院。没有办法,他只能按照日本BL公司的旨意和要求开展业务,跟着它的“指挥棒”转,只能凭着侥幸心理过一天是一天,只能偷偷地祈祷可怕的一天不要来临。
可是,经验丰富的海关人员的眼睛是明亮的。上海BL公司远远低于市场价格进口货物,已经引起了海关稽查人员的注意。
就在这时,身在日本的池田刚似乎有一种不祥的预感。那天上午,坐立不安的他走进坐落在东京的国际咨询公司,了解中国进出口业务关税相关规定,他知道了问题的严重性,并当即表示将尽快到上海向中国海关说明自己的问题。
上海海关稽私局经过侦查,查获池田刚在上海先后进口货物35批,偷逃税款共计人民币389万余元。池田刚因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罪被逮捕入狱。

《合同契约书》成了重要证据
案发后,我接受了池田刚在上海的家人委托,担任池田刚的辩护人。我知道,中国刑法有这样的规定:走私货物、物品偷逃应缴税额50万元以上的,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,并处偷逃应缴税额1-5倍的罚金,情节特别严重的,处无期徒刑或死刑。我意识到此案的分量非同一般。为了全面弄清案情的来龙去脉,掌握全部有利于当事人的证据,我来到了看守所。
可是,当我让池田刚把案情说一下时,他的第一句话竟然是“我是被胁迫做这件事的”。继而又说:“我是小股东,只占10%份额,日本BL公司才是大股东,占90%份额。
“双方还约定,我只能无条件接受日本BL公司的指令。日方还派来财务监管,名义上我有一半财务权,但日方不同意,我什么事也不能做,在经营方面也是这样。”
“日本公司有没有向你提供虚假发票?”
“有的。真的一份与虚假的一份,差价是70%。”
“虚假发票派什么用处?”
“报关用的,可以减少应缴税额。”
“你是否从中得到好处?”
“没有。偷逃税得利部分都归日方公司了,我是每个月拿固定的工资的。”
池田刚还说,案发前他从日本来上海,“目的是向上海警方说清楚自己的事情。我是在投案过程中被抓获的”。
第一次会见当事人之后,综合卷宗材料,尤其是那份《合同契约书》,更是印证了上海BL与日本BL公司的关系,我的初步印象是,本案不属于自然人犯罪,而是单位犯罪,犯罪主体是日本BL公司,池田刚只是一个直接责任人,是从犯,起着次要作用,而池田刚无犯罪前科,且有自首情节,有悔罪表现。据此,我很快给检察机关递交了“律师交换意见书”,提出了上述观点,以引起他们的注意。
庭审中,我进一步提出了上述辩护观点,并提出了“依法对被告人作出减轻处罚和适用缓刑”的建议。法院认定:池田刚低报价格申报进口,共计偷逃应缴税额人民币389万余元,已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,且情节特别严重,依法应对其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。考虑到池田刚在共同犯罪中处于从属地位,系从犯,并有自首情节,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。最后,法院作出判处池田刚有期徒刑3年,缓刑5年的判决。
对这样的判决,无论是当事人还是辩护律师,都是满意的。从律师办案角度讲,本案的关键是证明池田刚的从犯地位,而那份《合同契约书》是最具证据力的——把池田刚逼上犯罪道路的是《合同契约书》,最后帮了池田刚大忙的也是《合同契约书》。也许,这就是证据的两重性吧!

这篇报导不放在同人区真是屈才了……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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